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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兰察布 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
乌兰察布 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
发表于 2024-02-20 11:10:32 浏览:0

乌兰察布 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

  若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,则需要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,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,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,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,可以自己转让给第三人,并且应当在六个月内行使权利;逾期未行使权利的,视为放弃购买”。


  因此,如果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擅自转让股权,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。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同等条件,即与受让人相比,其他股东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条件来购买该部分股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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